[案情]
2008年3月28日上午8时37分,范某持一本通存折到湖北省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绿葱坡信用社取款,表明要取1060元,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误将放置于营业室柜台上的一把现金(一万元)连同一本通存折递给范某,范某从营业室窗口将钱及一本通存折拿到后,未经复核即离开。整个取款过程被信用社的监控设备摄录下来。当日下午信用社扎帐时,发现短款8940元,经当班人员查帐并调阅当日监控录像,认定当班出纳员误将范某支取的1060元看成10000元,实际多给范某支付8940元,绿葱坡信用社当即给巴东县公安局绿葱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员会同信用社的职工一起找到范某家中查问,但范某不予认可。为此,导致诉讼。
[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信用社提供的业务流量表和监控录像,可以认定范某多得了8940元,其占有这些钱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信用社造成了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法院遂判令范某返还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绿葱坡信用社现金8940元。法院判决送达后,范某没有提起上诉。2008年6月4日,范某主动将该款交到法庭。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领取信用社存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范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一种事实状态。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获得财产利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二)他方遭受损失,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如果仅仅是有一方获得财产利益,而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则不当得利不成立。(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四)一方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范某到信用社取款,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取1060元,而信用社工作人员却因失误向其支付了1万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正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范某多获取了8940元,而信用社却因此受到了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虽然范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其从信用社多领取的8940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事实状态已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将自己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包括原物与原物所生的孳息。本案中,范某获得的不当利益是8940元,信用社的损失也是8940元,故法院判令范某返还信用社8940元,体现了不当得利理论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受损人遭受损失的功能,平衡了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应通过诚实劳动等合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应理性对待自己可能获得的不具有法律依据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范某最后不仅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而且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范某不但没有受益相反却遭受了损失。